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构成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两项基本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保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管理方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指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或试营运)期间,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投产各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监测与调查,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及其批复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技术依据的过程。
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分别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并经技术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并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单。对不予受理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现场检查及审查 环境保护部按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目录组织(I类建设项目)、委托环保督查中心或省级环保部门(II类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现场检查,并按月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3、项目批准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按相关程序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4、信息公开 对已受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部公示渠道按月分别在《中国环境报》公示名单、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公示具体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通过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每季度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审批时间。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流程图:
竣工生态 生态类、工业类建设项目目录: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对主要因排放 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管理中简称工业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 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管理中简称生态类建设项目),建设 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环保验收实际管理中,两类项目的划分目录主要参考环 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类别划分。
目前,生态类项目目录如下:
(一)农林水利: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库、水电;
(二)采掘:矿山采选、石油天然气开采;
(三)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港口、码头、航运、油库、管道运输等;
(四)社会区域:旅游、园林、社会服务设施、展览馆、博物馆、海岸带开发、P3和P4实验室等。
上述目录以外的其他项建设目按工业类项目管理。环境保护部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该目录。
|